何俊强因保管不善,将渭滨区姜谭路69号院4号楼1层10号,宝鸡市房权证经适字第30912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何俊强
2024年12月27日